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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知识

汽车保险知识

一、汽车保险产品特点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车拥有量不断提高。但是,拥有了机动车可能同时也会带来新的烦恼。一方面,它可能是您家的一项重要资产,您会为它的各种意外损失担心;另一方面,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稍有疏忽就会给家人或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因此,一旦您拥有一辆汽车,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购买一份汽车保险。
  由于道路交通情况复杂、车辆行驶速度快,或受自然灾害影响,车辆极易发生意外事故,从而导致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保障车祸中受害方的利益(尤其是为了保障第三者的伤者能得到及时医治),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把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机动车辆强制性投保险种,若不投保该险种,车辆就无法上牌和年检。对于车辆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如果您为您的爱车投保了车辆保险,在出险后则可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以减少或避免车祸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汽车保险险种分析

  1、承保对象及标的物
  ● 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2、保险责任范围
  汽车保险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是指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 车辆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自身的损失,是车险中最主要的险别。
  ● 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投保这个险种是最有必要的。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
  3、影响费率因素:
  ● 车辆种类、使用性质、所属性质;
  ● 车辆使用地区及地区环境;
  ● 车辆使用人驾车技术、及其它个人因素;
  ● 投保险别及保险金额等。

  三、汽车保险常见附加险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1、 全车盗抢险;
  2、 玻璃单独破碎险;
  3、 自燃损失险;
  4、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5、 车辆停驶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 车上责任险;
  2、 无过错责任险;
  3、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附加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


 

  一、汽车保险产品特点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车拥有量不断提高。但是,拥有了机动车可能同时也会带来新的烦恼。一方面,它可能是您家的一项重要资产,您会为它的各种意外损失担心;另一方面,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稍有疏忽就会给家人或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因此,一旦您拥有一辆汽车,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购买一份汽车保险。
  由于道路交通情况复杂、车辆行驶速度快,或受自然灾害影响,车辆极易发生意外事故,从而导致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保障车祸中受害方的利益(尤其是为了保障第三者的伤者能得到及时医治),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把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机动车辆强制性投保险种,若不投保该险种,车辆就无法上牌和年检。对于车辆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如果您为您的爱车投保了车辆保险,在出险后则可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以减少或避免车祸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汽车保险险种分析

  1、承保对象及标的物
  ● 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2、保险责任范围
  汽车保险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是指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 车辆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自身的损失,是车险中最主要的险别。
  ● 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投保这个险种是最有必要的。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
  3、影响费率因素:
  ● 车辆种类、使用性质、所属性质;
  ● 车辆使用地区及地区环境;
  ● 车辆使用人驾车技术、及其它个人因素;
  ● 投保险别及保险金额等。

  三、汽车保险常见附加险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1、 全车盗抢险;
  2、 玻璃单独破碎险;
  3、 自燃损失险;
  4、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5、 车辆停驶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 车上责任险;
  2、 无过错责任险;
  3、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附加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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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查勘员常规操作手册(参考)



目录
一、查勘  3
二、定损  9
三、信息录入  11
附件1:定损核价照相工作流程及要求  14







随着后援理赔集中项目的不断推进,和车险案件量的迅速增长,查勘员操作的规范性对整体理赔的影响日趋显著。鉴于目前各机构查勘员操作习惯千差万别,理赔习惯也不尽相同,后援中心车险两核作业部为了规范查勘员操作,实现前后端理赔操作的统一,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根据车险理赔操作事务,查勘员的主要工作为查勘、定损、信息录入三个方面,在此一一详细说明。
一、查勘
(一)受理派工
1、查勘人员接到电话中心座席三通派工时,需与客户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告知客户预计到达现场的时间,并做好案件受理记录,简单了解标的承保情况;
2、在非三方通话情况下接到派工后,5分钟内与客户联系,大概了解事故现场情况,明确告知现在所在位置,大约多长时间能到达现场,如短时间内无法到达查勘地点,需向客户说明情况,取得客户的谅解;
3、如认为座席派工不妥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查勘人员需与机构总调度沟通,在未经总调度改派之前,仍需要及时赶到查勘现场,并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二)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是车辆保险理赔过程中一项重要程序,现场查勘的主要工作是查明出险时间、出险原因、出险地点,查明车辆出险情况,查实车辆使用性质,查明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及行驶证有效情况,查明施救清理受损财产,查明判定责任划分,查明事故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等。它不仅是理赔工作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而且为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保险责任范围,准确及时立案等提供重要依据。同时,现场查勘工作直接影响到理赔证据获取,保险责任范围确定,事故责任划分的准确性,特别是在双方或多方责任的损失赔偿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由于车险事故损失原因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将查勘分为一般案件查勘、盗抢案件查勘、疑难案件查勘进行说明。
1、一般案件查勘
A.  现场查勘
1)  到达现场后首先指导客户填写《简易案件审批表》或《索赔申请书》,要求客户填写详细的出险经过;
2)  现场查勘时必须掌握车辆的承保情况,无抄单或客户现场无法提供保单或保险卡时,应及时向电话中心询问;
3)  当事故尚未控制或保险车辆及财产尚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积极帮助客户采取施救、保护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消除危险因素,协助客户及有关人员向事故处理机关报案;
4)  出险车辆需施救时,查勘定损人员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应主动通知查勘救援服务中心进行施救,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B.  拍摄事故现场照片
1)  事故现场拍摄严格按照《定损核价照相工作流程及要求》(详细见附件1);
2)  必须拍摄标的车和三者车前风挡玻璃右上角贴交强险标志位置的照片,无论是否贴有交强险标志;
3)  其他注意事项:
  ①数码相机的日期顺序调整为年、月、日;
  ②数码照片显示日期必须与拍摄日期一致;
  ③照相机的焦距调整准确,光线适用得当;
  ④数码相机象素调整为640×480;
  ⑤尽量避免使用立式拍摄与对角拍摄。
C.  确认保险标的
1)  核实出险车辆的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编码,特别注意车架号(或VIN码)是否与保单相符,确认出险车辆是否为承保标的,并拍摄车架号;
2)  若发现出险车辆非承保标的,或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要及时调查取证,必要时现场向报案人(或被保险人)做问询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3)  对于套牌的进口车、改装车、特种车,要在查勘记录中注明国产型号和原厂车型,对有关特征作出必要的说明;
4)  以下情况必须同时具有事故照片和车架号(或VIN)拓印件:
  ①全损车、火烧车、水淹车;
②事故预计总损失超过1万元;
5)  核实出险车辆行驶证信息是否与出险车辆相一致,行驶证是否年审合格,并作好记录,异常情况复印留存;
6)  事故处理机关扣留行驶证的,在查勘记录中说明;
7)  若出险车辆行驶证信息与保单不符,需确认是否保单录入错误,如为我司录入错误,需提醒客户出具批单,如为行驶证车主过户未按照要求办理批改手续,需及时向机构理赔负责人汇报。
D.  现场调查取证
1)  记录报案人关于事故过程的叙述,并记录叙述人姓名、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电话等;
2)  核对出险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驾驶证有效期等,并作好记录,异常情况复印留存;
3)  对事故处理机关扣留驾驶证的,在查勘记录中说明;
4)  了解出险时的施救方式、费用等情况,并作好记录;
5)  核实出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与承保时不符的,在查勘记录中说明;
6)  核实出险车辆的装载情况,在查勘报告中记录载客人数、货物重量、高度等;车辆装载异常或挂有营运牌的,注意索取运单、发货票等资料留存;
7)  检验事故车辆的接触点或撞击部位,查找现场遗留物,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对存在疑点或报案不符的事项做重点调查;必要时对当事人或目击人做询问笔录;
8)  查明出险原因。出险的分析需注意是客观因素,还是人为因素;是车辆自身因素,还是受外界影响;是严重违章,还是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等。尤其是对于保险责任的查勘,应注意确定是外部原因引起、是损伤形成后没有进行正常维修而继续使用造成损失扩大所致,还是车辆故障导致事故。对损失原因错综复杂的,应运用近因原则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酒后驾车或无照驾驶,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实际车型不符等情况,应立即同交警部门获取相应证明;
9)  按险别分别记录损失项目和预计损失金额,损失的项目要齐全,预计损失金额尽量趋于准确,特殊情况做说明。对受损部位作以大体的描述,对损坏的零配件明细作详细的记录。
10)  对事故中伤亡的人员,主要记录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医院、伤情等;对事故中受损的财产,按《机动车辆保险物损清单》的要求,记录名称、类型、数量、重量等;
11)  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案件,了解车辆购置时间、价格、渠道等情况,并作好记录;取得车辆购置的发票或其他证明;现场查勘情况必须在查勘记录中说明,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上报,由分公司重案定损员处理;
12)  单方事故的处理。对于单方事故,查勘人员应尽快赶到第一现场查勘,按照要求了解出险经过,重点核查事故真实性,特别注意事故当事人是否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是否存在酒后驾驶或其它故意行为。如果事故现场与车损明显不相吻合,应立即向现场有关人员做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立即进行现场取证、向现场有关人员做问询笔录并由被问询人签名确认,情节严重应报公安、交警对现场取证做记录;对于未在第一现场查勘定损的,必须认真勘查事故车辆受损部位及损失程度,与报案人叙述的事故原因经过进行核对分析,若有疑问,则应立即与当事人到事故发生地进行第一现场补勘,根据承保及出险情况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13)  交强险案件处理。核实保险标的及事故当事各方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承保情况,指导尚未报案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向其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报案。登记事故各方机动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交强险的保单号,保险期限,保险公司名称,理赔电话,并对事故各方机动车辆的交强险标志或保单原件拍照取证。查验、核实事故各方机动车辆的车牌号、保险凭证、保险标志是否相符。如无法确定三者是否投保交强险,需在查勘记录中说明。如果事故现场仅有我司查勘,须查验事故各方机动车辆的行驶证和事故当事人的驾驶证,作好记录,并用数码相机拍摄两证原件,异常情况记录在查勘记录中,并及时复印,要求证件持有人签字确认。收集涉及事故的其他保险公司的意见,积极主动与其沟通协调。如果发现标的车的其它有效保险单未在此次案件中被关联,应认真记录相关保单信息,及时反馈给总调度。现场对事故涉及的各类财产损失进行完整确认,不论财产损失是否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都应分类确认全部的损失金额。定损报告一车一份,由事故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如果条件允许,参与事故处理的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也应签字确认。
E.  告知客户索赔事项
1)  将《索赔申请书》交给保险人及其授权代表填写及确认;若保险车辆属单位所有,《索赔申请书》、《转帐支付授权书》需要盖公章,要求报案人带回单位盖章后与索赔资料一起交回;
2)  提示客户阅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索赔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3)  根据承保信息及事故损失情况,确定拟赔付险别,将索赔须知及所需单证清单、《转帐支付授权书》等资料交给报案人,详细告知理赔流程、所需单证及其他注意事项,并请客户签收;
4)  交警立案处理的案件,向客户说明交通事故处理流程,重点说明对于事故损失,在商业险部分是按责任比例赔付,事故损失以修复为主,由我司根据维修市场行情据实核定,不是完全以损失鉴定机构定损金额为准,对损失鉴定金额有异议的,要求客户及时申请复议。
2、盗抢案件的查勘
A.  现场查勘、调查
1)  接到派工后,立即赶赴第一现场查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做好询问笔录,进行现场拍照并检查现场有无盗抢痕迹,有无遗留作案工具。注意调查报案人所言有无自相矛盾之处,如停车场周围环境、当时的天气等有无可疑之处。
2)  走访、调查现场有关人员,调查车辆停放、保管、被盗抢的情况,做好询问笔录。特别注意了解车辆被盗前的使用及停放情况。对车辆在停车场被盗的,取证停车记录及停车场看车人员的有关书面材料,特别注意停车场收费情况,要求客户提供停车收费凭证,如该地点有人看管收费,请客户协助要求保安、管理人员或物业出具相关证明并写明收费看管情况,为车辆丢失后追偿提供依据。
3)  如果发现案件中存在某些疑点、牵涉到经济纠纷、非法营运等行为,应作进一步调查,取得可靠证据。可以通过公安部门进一步了解案件性质,也可向有关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了解情况。
4)  在作笔录时应注意:出险驾驶员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车辆为何由出险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丢失或被抢的详细经过,对案件发生有何线索可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提供;是否存在营运行为或经济纠纷以及这两种情况是否与此车被盗(抢)有直接联系;该车手续是否齐全;丢车地点是否有人看管收费,有无收费票据;车况如何,是否进行过修理。
5)  现场查勘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分公司重案定损员,并向后援中心和分公司进行大案上报。
B.  调查报警情况
走访接报案公安部门的值勤民警,了解、记录接报案的详细情况。
C.  调查车辆购置情况
调查被盗抢车辆的购置、入户上牌及过户等情况,如被盗抢车辆发生转让,应请被保险人及时提供有关转让证明。对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防止被保险人因财务状况恶化或利用价差进行保险诈骗。
D.  调查车匙及修车情况
调查被盗车辆近期维修情况、被盗车辆的钥匙配备情况,对钥匙进行鉴定,判断是否曾经配过。
E.  了解车辆档案
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实档案记载的车牌号、车型、生产及上牌时间、车架及发动机号码等资料,核对被盗抢车辆是否已经挂失、封存档案。
F.  调查案件侦破情况。
调查人员应经常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联系,积极协助破案。在保险车辆被盗抢三个月后,应及时了解被盗抢车辆的侦破情况。
G.  根据现场查勘及案件调查情况和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保险标的现有实际价值,及时在网上车险理赔系统内查勘和立案,将调查取证资料及时上传。
3、疑难案件查勘
火烧车案件
A.  现场查勘及调查
1)  现场查勘,分析车辆起火原因。判断是碰撞事故引起燃烧还是车辆自燃引起燃烧;标的是动态状态下起火还是静态状态下起火;检查车辆燃烧痕迹,判断燃烧起火点及火源;
2)  确定保险标的。如车辆已经全部烧毁,拓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如车辆车架号部分未烧毁,需拍摄照片后再拓印车架号。需核对车架号、发动机号是否与保单记录、行驶证信息相一致。如标的行驶证也一并烧毁,需到车辆登记机关核对原始登记档案,确认是否为保险标的,在查勘报告中说明。
3)  拍摄现场照片。注意对刹车痕迹、碰撞痕迹等与事故原因有关的痕迹进行拍照,需拍摄车辆燃烧起火点的照片。
4)  确定保险责任。碰撞引起标的着火燃烧是属“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而自燃引起标的损失是属“车辆自燃损失险”责任范围。如是外界火源引起标的起火,属于火灾责任,如是标的内物品失火引起标的起火,不属于保险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一定要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关于车辆火灾原因分析报告或车辆火灾原因相关证明,上报分公司理赔负责人和后援中心审核后向被保险人下达拒赔通知书。
5)  现场调查。走访、调查现场有关人员,就其当时看到的情况做好询问笔录,并对笔录签名,留下联系电话。
B.  确定事故损失
1)  根据查勘和调查取证情况,判定事故责任,确定拟赔付的险别,推定全损时根据市场调查的车辆价值推算着火车辆现在实际价值,按照投保情况和免赔率,确定事故损失;
2)  着火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应立即进行损失确定,特别注意:因高温引起变形、变质件一定要予以更换;
C.  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被保险人或当事人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必要时提取检验,应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分析报告或火灾原因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在火灾中烧失无法提供复印件的,需到车辆管理所查抄驾驶员、车辆登记底档。
水淹车案件
A.  现场查勘
1)  水淹车案件必须及时查勘,涉及电子元件、集成电路、真皮座椅损失的车辆,立即联系修理厂家进行清洗、烘干。
2)  确定保险责任。车辆损失险条款为列明责任条款,仅有暴雨、洪水造成的水淹车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暴雨、洪水以当地气象部门正式公布的报告为准,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正式刊登的,也可以作为依据。如没有发生暴雨、洪水而出现的水淹车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上报分公司理赔负责人和后援中心审核后向被保险人下达拒赔通知书。
3)  拍摄现场照片。需注意拍摄标的车被水淹没高度、部位的照片。
B.  确定事故损失
1)  水淹车案件车辆电器、线路部分损失属于正常情况,金属、塑料零部件一般不会损坏,可给予一定的清洗费用。
2)  车辆被水淹后,如强行启动会造成发动机部分如缸体、连杆、活塞、曲轴及配气机构损坏,此部分属于扩大损失,根据条款不予赔偿。
C.  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被保险人或当事人及时收集当地气象部门正式公布的暴雨、洪水报告,或当地新闻媒体正式刊登的报道。
在查勘时应注意:
1、在进行查勘处理时,根据出险、承保情况,正确选定拟赔付险别,并保证责任判定尽可能准确,否则,将造成预估偏差较大。
2、查勘信息是确定事故的真伪及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重要依据。对于单方肇事的案件,主要以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记录为依据。因此,查勘人员必须养成做查勘报告的习惯,详细记录事故原因、施救经过、损失项目和损失程度。
3、查勘时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如需要调查,争取被保险人或当事人的配合。
4、查勘时注意核实标的和三者交强险承保情况,注意拍摄事故车前风挡右上角照片,或通过其他途径了解三者车交强险承保情况,记录在查勘报告中。
5、查勘时应注意核实肇事司机是否为保单指定驾驶员。
6、查勘时对于有疑问的案件,如被保险人为经营单位,应核实营业执照的有效性,目前是否还在正常经营,防止道德风险。
二、定损
定损的主要工作是在分清保险责任的基础上,确定肇事车辆及相关财产损失与费用。由于损失的大小和受损标的不同,一般分为现场定损与非现场定损。
1、现场定损
损失轻微的案件,具有现场定损权限的查勘人员可以与被保险人一起在权限内协商核定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项目,修理工时费、材料费。材料费需根据当地常用配件价格手册的价格核定。向被保险人或当事人询问车辆预计维修单位,在协议维修站修理的车辆,材料费和工时费按照我司和维修站签订的协议核定。配件价格把握不准的,需先与核价人员确定价格。对于受损配件,应掌握“以修为主”的原则,可参考《配件修换参考指南》,如客户强烈要求更换,需由客户自负一定比例。确定损失后现场出具加盖公司理赔专用章的《事故车辆定损报告》,由当事人或被保险人签名确认。超过现场定损权限的案件,需向客户说明情况,完成网上理赔系统审核后再给客户出具《事故车辆定损报告》。如当事人要求我司对三者车、物损失一并进行现场定损,查勘人员需根据损失情况判断是否能够现场处理,对于超过现场物损定损权限的损失,需完成网上理赔系统审核后再告知客户定损结果。
2、非现场定损
一般事故定损根据损失类型分事故车辆定损与财产损失定损。
A.  事故车辆定损
1)  确定受损车辆型号、规格、年款;
2)  确定受损车辆的损失项目,注意区分是否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本次事故的出险经过判断损失项目,对于无法确定损坏的配件列入待检项目,避免遗漏碰撞在力传递方向引起的间接损失,结合车辆出险后的施救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扩大损失,如有扩大损失部分,向被保险人说明情况后予以剔除;
3)  确定损失项目是需注意事故损失、机械磨损和自然老化的区别,仅对事故损失予以定损;
4)  严格按拆装、钣金、机修、电工、喷漆分类确定修理项目,及时记录零配件型号、规格及配件编码;
5)  查看历史案件记录,核对是否存在重复定损,如损失与前次事故相同,向被保险人说明情况后予以剔除;
6)  根据本地配件价格执行标准确定配件价格,如在协议维修站修理,配件价格按照我司和维修站签订的协议核定;
7)  根据本地工时费标准确定修理工时费,如在协议维修站修理,修理工时费按照我司和维修站签订的协议核定;
8)  奔驰、宝马、富豪等高档车如修理费用超过我司定损标准,需及时向机构理赔负责人报告,由机构理赔负责人决定是否提高定损标准;
9)  对于有回收价值的配件,在定损时向被保险人说明情况,要求将旧件回收或修复后进行复勘,请被保险人配合;
10)  玻璃损坏轻微,如需要更换,拍摄损坏玻璃拆下后的标的照片;
11)  对车辆如防撞杆、音响设备、行李架、装饰件等辅加装置受损时,核实该装置是否为新车购置时(或投保时)的标准配置及其型号规格,如不是则予以剔除,如实正常定损;
12)  对于定损时事故车辆已经修理完毕的,如客户提供事故照片,则根据照片予以明显损失部分定损,对于无法确定的损失予以剔除,并向被保险人说明情况;
13)  更换的金属件和有回收价值而未回收的配件,与修理厂协商折扣残值,如被保险人不同意扣除残值,不能予以扣除;
14)  如修理单位以我司定损价格无法采购配件,需要联系配件商供货;
15)  对于有颜色要求的配件及有保险杠带电眼、挡风玻璃带雨量感应器等附加装置需确定配件型号后予以定损。
16)  超现场定损权限的案件,完成网上理赔系统审核后再给客户出具《事故车辆定损报告》;
B.  财产损失的定损
1)  根据当地案件处理要求及习惯确定财产损失的定损方式;
2)  简单财产损失应可会同被保险人一起根据财产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损失金额,超过现场物损定损权限的案件需及时和核损员沟通处理;
3)  对受损财产技术性强、定损较高的、难度大的物品,如较难掌握赔偿标准聘请技术监督部门或专业维修部门鉴定;
4)  财产损失残值应协商折价折归被保险人,并由被保险人进行处理;
5)  财产损失仅为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减值损失和处罚性质的损失不予定损,如撞坏消防设备导致消防用水流失,水的损失为间接损失;如撞坏文物造成文物在修复后价值降低,差价为减值损失;如撞坏市政设施,相关管理部门予以的行政处罚;
6)  市政和道路交通设施:如广告牌、电灯杆、防护栏、隔离桩、绿化树等,在定损中按损坏物产的制作费用及当地市政、路政、交管部门的赔偿标准核定;
7)  房屋建筑:如损失较小,由受损人提供工程预算单,协商定损,如损失较大,由分公司财产险理赔人员协助定损,需提供工程预算单或决算单;
8)  农田庄稼:根据受损面积和市场价格和受损人协商,损失较大需报核损人确定定损方案;
9)  家畜、牲畜: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定损,需注意扣除残值,散养的家禽不予定损;
10)  车上货物及其它货品:应根据不同的物品分别定损,对一些精密仪器、家电、高档物品等应核实具体的数量、规格、生产厂,可向市场或生产厂了解物品价格。另外,对于车上货物还应取得运单、装箱单、发票,核对装载货物情况,防止虚报损失。
11)  如遇到难以定损的损失,需及时向分公司理赔负责人和后援中心上报,共同确定定损方案;
注意:
通赔案件受理机构已完成车辆定损的,如委托机构与被保险人协商,事故车辆需拖回委托机构所在地修理的,原则上以委托机构重新定损结果为准,委托机构在缮制时导入新的定损信息,受理机构原有定损信息不再修改。

三、信息录入
根据系统中录入信息的类型分为查勘信息录入、定损信息录入、照片及文档导入。
1、查勘信息录入
A.  准确录入车辆型号、VIN码,对于出险标的车型与承保时录入车型不一致的,应按正确车型录入或作文字说明;
B.  尽可能准确判定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选择判定或预估的责任输入。查勘情况在“查勘意见”栏目中填写,对车辆、物损的查勘情况,分别在相应的说明栏中输入;
C.  查勘人员应按照事故的真实情况正确判断查勘记录中的每一项目;
D.  如事故涉及三者损失,而被保险人放弃对三者损失索赔,需要在查勘记录中进行说明;
E.  标的和三者交强险投保情况信息需要在查勘记录中进行说明;
2、定损信息录入
A.  车损信息录入
将修理厂名称及类别、施救费用、检验费用、更换项目及数量、查勘报价、修理项目及工时费、待查项目及数量、残值、管理费等项目输入相应栏目,其它应说明的情况请在说明栏目中说明。
注意选择系统内标准配件,系统内无标准配件的可以自定义录入。
录入时注意区分正确的赔付险别,如玻璃单独破碎险等附加险。
名称易混淆,型号不清楚的配件需要录入配件编码,玻璃、灯具、线束、轮胎、钢毂等配件需说明具体型号。
需客户自负更换配件需说明客户自负比例。
注意更换配件的最小供货单位,更换项目较多时,需注意检查是否有重复录入的配件项目。
B.  物损信息录入
将损失项目、规格、单价、损失程度、残值等信息录入相应的栏目。对于一些难以计量或损失程度难以衡量的请在定损意见中说明情况。
3、照片及文档导入
就导入的内容来看,分为事故照片导入和附加文档导入。
A.  事故照片导入
1)  查勘导入的事故照片应包括:
a)  现场方位照片:反映现场概览、事故参与主体、各主体与现场环境关系等照片;
b)  事故参与主体照片:标的车、第三者车辆、物损照片,车辆应有带车牌的整车照片、车型特征尾部标牌照片和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上角照片,一般物损应有整体照片和规格特征照片(生产厂、型号等);
c)  标的车身份核实照片:车架号(客车如有底盘号与车架号不一致的,两者均需导入)、发动机号等;
d)  主要损失部位照片:主要受损部位的照片和反映事故成因的痕迹照片;
e)  重要部件:受损需更换的重要部件(或总成)照片,涉及金额较大部件的照片应有文字说明;
2)  查勘平台单证导入顺序
第一层次:现场方位
反映现场概览、事故参与主体、各主体与现场环境关系等照片;
第二层次:事故参与主体
标的车、第三者车辆、物损照片,车辆应有带车牌的整车照片和车型特征尾部标牌照片,一般物损应有整体照片和规格特征照片(生产厂、型号等);
第三层次:标的身份
车架号(客车如有底盘号与车架号不一致的,两者均需导入)、发动机号(如损失较小的,有车架号即可);
第四层次:主要损失部位
a)  主要受损部位照片(如车辆按前部、后部、左侧、右侧、车身内部、底盘顺序);
b)  反映事故成因的相关痕迹照片;
第五层次:重要部件
受损需更换的重要部件(或总成)照片,涉及金额较大部件的照片同时应有文字说明。
要求以上照片的导入为标准模式,只有在第一层次完全导入后,方可导入下一层次的照片,每一层次的照片数量要求能反映损失情况即可,对于简单损失,少量照片足够反映的可简化;在导入照片时,应严格按照顺序,既要保证损失必须有足够的照片来反映,又必须严格控制导入照片的数量,杜绝同一部位照片大量重复的现象。
B.  附加文档导入
1)  适用范围
本顺序适用于查勘平台、缮制平台一般的单证导入。
2)  单证导入
第一层次:外部单证
索赔申请书、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行驶证、驾驶证、自行和解协议书、火灾消防证明、盗抢证明、判决书、权益转让书、交强险保单或保险凭证;
第二层次:内部单证
查勘报告、询问笔录、盗抢笔录、结案报告、保费说明、询价单
第三层次:票据
修理发票、赔偿凭证、垫付凭证、购车发票、附加费凭证
第四层次:支付信息
转帐支付授权书、被保险人身份证等
第五层次:其它
车钥匙、车辆转让协议等
上述所有单证的导入应按层次进行,层次内也应按顺序导入。
3)  普通照片的粘贴和摆放要求:
使用《事故照片粘贴单》粘贴照片,每张粘贴单粘贴两张照片,粘贴于框线内,按先远后近、先外后内、先全貌后配件顺序粘贴和摆放;每张照片必须加以注释,说明其反映的情况;照片反映不清晰的,用圈点、标志箭头等方式加以说明;














附件1:定损核价照相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定损核价照相内容:
1.现场方位、概览、中心(重点)、细目照相;
2.现场环境、痕迹勘验、人体(伤痕)照相;
3.道路及交通设施、地形、地物照相;
4.分离痕迹、表面痕迹、路面痕迹、衣着痕迹、遗留物、受损物规格 / 编码照相;
5.车辆检验 (车架号、发动机号)、两证检验照相。
(二)定损核价照相步骤:
现场方位 → 现场概貌 → 重点部位 → 损失细目这四个步骤的照片,要彼此联系、相互印证。
(三)定损核价照相原则
1.先拍摄原始状况,后拍摄变动状况;
2.先拍摄现场路面痕迹,后拍摄车辆上的痕迹;
3.先拍摄易破坏易消失的,后拍摄不易破坏和消失的。
总之,要根据定损核价实际情况要求,既能说明事故的保险责任,又能详细反映事故损失,灵活运用、采取交叉拍摄的方法。
(四)定损核价照片要求
1.准确全面地反映保险责任及事故车的受损范围和程度;
2.现场查勘照片严格按《现场拍摄一般步骤》和《现场拍摄原则》规定执行;第一现场(包括补勘第一现场)照片能够反映出事故现场的全貌,有明显的参照标志物,如路标、建筑物等,以便于确定大致地位;顺车辆运动方向(包括刹车痕迹),拍摄事故撞击点;
3.网上车险理赔系统上传照片的顺序。照片按先远后近、先外后内、先全貌后配件顺序上传;
4.在车场或现场对事故车定损拍照时,先拍整车(能反映车牌号码45度四方向拍摄),以判断标的出险行驶方向和碰撞着力点和碰撞走向;车牌脱离车体时,用粉笔标记车号,严禁单独拍摄车牌及损失部位;
5.对受损部位整体相向拍照,以确定碰撞痕迹和损失范围;
6.凡需要更换或修理的部件、部位均必须进行局部特写拍照;
7.内部损失解体后,必须对事故部位补拍照片,并能反映事故损伤原因;
8.对照片不能反映出的裂纹、变形,要用手指向损坏部位拍照或对比拍照或标识拍照,并能反映损伤原因,尤其对事故造成轴、孔损伤拍摄的,一定要有实测尺寸照片;
9.拍摄玻璃照片时注意玻璃的光线反光,玻璃单独破碎险中玻璃损坏不严重,先拍一张照片,再击打玻璃受损处使损伤扩大明显后,再拍一张照片;
10.一张照片已能反映出多个部件、部位受损真实情况的不需单个或重复拍照,但重大配件或价格较贵的配件必须有能反映损伤、型号规格或配件编码的单独照片;
11.局部拍照时,需持稳相机,同时相机要聚焦,照片要求清晰并有辅助照片反映所处部位;
12.受损货物、路产照片。照片应能够反映出财产损失的全貌及损失部位,多处受损应分别拍摄;带包装的物品受
损应将包装拆下后拍摄,并注意拍摄包装物上的数量、类型、型号、重量等;价值较高的货物在分类后单独编号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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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学习了。
嗯 原来勘查员是保险行业的啊啊。。。
热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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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条款修订版已于2007年4月1日起实行。其中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就说主险已不在是两个而是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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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险:
车损险:负责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车辆自身损失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地震”不属于自然灾害,也就是由于地震而导致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三责险:负责机动车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受他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这里需注意的是驾车时不要和自己的家人过不去,撞了自家人(经济非独立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盗抢险:负责赔偿保险机动车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而造成的车辆全部损失,以及在此期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丢失。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机动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已下车的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在此感谢低调的小兵!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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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了,到时候再看!
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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