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
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
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
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
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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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
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
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
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
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
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
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
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
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
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或均无责任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
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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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
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 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有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的,视
同投保机动车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
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
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
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
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
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
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二、具体情况处理
(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
辆或多辆
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
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111
.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
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
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A、B 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 车主责(损失3000 元),
B 车次责(损失1500 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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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车交强险赔付B 车1500 元,
B 车交强险赔付A 车2000 元。
222
.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
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
动车交强险在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
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A、B 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 车全责(损失1000 元),
B 车无责(损失1500 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 车交强险赔付B 车1500 元,
B 车交强险赔付A 车400 元。
333
.多辆
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
(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且所有无责方的总损失小于全责
方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时,可简化计算如下: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分项赔偿限
额内,对全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
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
责方之间不再互相赔偿。
例:A、B、C 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 车全责(损失3000
元), B 车无责(损失600 元), C 车无责(损失800 元),则赔付
结果为:
A 车交强险赔付B 车600 元,赔付C 车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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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车、C 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 车:400 元。
(2)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满足“一方全责、多方无责,且所
有无责方的总损失小于全责方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条件时:
①各方机动车在其适用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
人的某分项损失,按其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
偿限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例:A、B、C 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 车主责(损失600 元),
B 车无责(损失600 元), C 车次责(损失300 元),则A 车、B 车
交强险对C 车的赔付计算结果为:
A 车交强险赔付C 车:300×2000/(2000+400)=250 元
B 车交强险赔付C 车:300×400/(2000+400)=50 元
②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
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按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占
总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例:A、B、C 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 车全责(损失3000
元), B 车无责(损失1000 元), C 车无责(损失1500 元),则B
车交强险对A 车、C 车的初次赔付计算结果为:
B 车交强险分摊A 车损失金额:3000×400/(400+400)=1500
元
B 车交强险分摊C 车损失金额:1500×400/(2000+400)=250
元
B 车分摊损失金额1750(=1500+250)元,大于400 元,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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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车交强险赔付A 车:400×[1500/(1500+250)]=342.9 元
B 车交强险赔付C 车:400×[250/(1500+250)]=57.1 元
444
.交警调解结果为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
(1)能够找到事故对方机动车并勘验损失的,对事故对方车
辆损失在本方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
车险项下按过错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例:A、B 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 车损失3500 元,B 车
损失3200 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能够勘验双
方车辆损失的情况下,A 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 车损失
2000 元;B 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 车损失2000 元。对于
A 车剩余的1500 元损失,如A 车投保了车损险、B 车投保了商业
三责险,则可以在B 车的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750 元,在A 车的
车损险项下赔偿750 元。
(2)事故对方已无法找到并勘验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无法得
到对方赔偿的,可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在本方机动车交强
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本方机动车商业车损险
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例:A、B 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 车损失3500 元,B 车
损失3200 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无法找到B
车勘验损失的情况下,A 车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 车损失
2000 元。对于A 车的剩余的1500 元损失,如A 车投保了车损险,
则在A 车的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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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
辆或多辆
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
车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1.肇事机动车均有责(含全责)或均无责的,各机动车按平
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A、B 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事故责任,A、B
车损分别为2000 元、5000 元,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 元,
死亡伤残费用6 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 元。则A 车交强险初
次赔付计算结果为:
①B 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
60000 元(超过A 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50000
元)
②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
元
③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 元(超
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 元)。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50000+7000+2000=59000 元其中,
A 车交强险对B 车损的赔款= 2000 × [ ( 5000/(500+5000))
=1818.18 元;
A 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2000×[ 5 0 0 /(500+5000)]=181.8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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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
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
额内计算赔偿。
例:A、B、C 三车共同造成第三方人员伤害,且A、B 两车各
负事故的50%责任,C 车和受害人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
费用4500 元。则初次赔付计算结果为:
A 车交强险赔款= 4500 × [8000/ ( 8000+8000+1600) ] =
2045.45 元。
B 车交强险赔款= 4500 × [8000/ ( 8000+8000+1600) ] =
2045.45 元
C 车交强险赔款=4500×[1600/(8000+8000+1600)]=409.10
元
3.支付、垫付抢救费金额参照以上方式计算。
(三)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
车发生事故
111
.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1)过渡期内(2006 年7 月1 日至2007 年6 月30 日)发生
事故,不涉及机动车外财产、人员损失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
司按交强险赔偿原则理算赔款,承保原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按
商业三责险赔偿原则理算。投保交强险一方机动车的车损险赔款
不扣除应由对方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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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B 两车互碰,A 全责,B 无责。A 车已投保交强险和车
损险,损失3500 元;B 车投保原商业三责险,损失1800 元。A 车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 车损失1800 元;在车损险下赔偿A
车损失3500 元,不扣除原应由B 交强险无责赔偿的400 元部分。
(2)过渡期内,两车同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按照事故责
任比例,承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受害人的损失,承保
原商业三责险的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条款规定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例:A、B 共同造成车外财产C 的损失,A 主责,B 次责,C 损
失5000 元。交警调解确定A 承担60%的损失,B 承担40%的损失,
A 投保了交强险,B 于2006 年5 月投保了商业三责险,未投保交
强险。则A 交强险对C 的赔偿金额应为:
5000×60%=3000 元>2000 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因此,A 交强险对C 的赔偿金额为2000 元。
(3)主车和挂车之一投保了交强险,另一辆投保了商业三责
险,二车在连接使用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首先由承保交强险
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计算出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金额;
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按条款约定
计算赔偿。
222
.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无保险
(1)2006 年7 月1 日至2006 年9 月30 日期间发生的事故,
无保险车辆不视为投保交强险。投保交强险一方机动车的车损险
赔款不扣除应由对方交强险赔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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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 年10 月1 日以后发生的事故,所有无保险的机动
车均视同投保交强险参与赔款计算。
三、理算过程:
第一步:确定哪些损失属于本方机动车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步:判断是否满足“一方全责、多方无责,且所有无责
方的总损失小于全责方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条件,如满足,
按简化方式计算(详见二、具体情况处理)。如不满足,进入以下
步骤;
第三步:确定本方机动车交强险项下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
额。根据肇事机动车有无责任情况,按各被保险机动车的分项赔
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均有责任或均无责任
的,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计算;
第四步:对于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没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
额的,按分摊结果赔付;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
限额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占总
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的比例分摊;
第五步:判断交强险是否赔足,若有受害方没有得到全额赔
付,同时又有需赔付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则在交强险限额内补
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
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
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
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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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B、C 三车发生碰撞事故,三车均投保交强险,A 全责,
B 无责,C 无责,A 车损失3000 元,B 车损失1200 元,C 车损失
1000 元。则各方交强险赔款计算如下:
1.计算各方机动车受害人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A 全责,B 无责,C 无责,因B、C 的损失之和高于A 车交强险
适用限额,不适用简化计算方式计算。
(1)A、C 的交强险应分摊B 车损失:
A 分摊B 的损失1200×2000/(2000+400)=1000 元
C 分摊B 的损失1200×400/(2000+400)=200 元
(2)A、B 的交强险应分摊C 车损失:
A 分摊C 的损失1000×2000/(2000+400)=833.3 元
B 分摊C 的损失1000×400/(2000+400)=166.7 元
(3)B、C 的交强险应分摊A 车损失:
B 分摊A 的损失3000×400/(400+400)=1500 元
C 分摊A 的损失3000×400/(400+400)=1500 元
2.初次计算各方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赔偿金额
(1)A 交强险分摊到损失为:
A 分摊B的损失+ A分摊C 的损失=1000+833.3=1833.3元(未
超过2000,按实际损失赔付)
则A 对B 赔偿为1000 元,
A 对C 赔偿为833.3 元。
(2)B 交强险分摊到损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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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分摊A的损失+ B分摊C 的损失=1500+166.7=1666.7元(超
过400,需按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占总分项核定损失承担
金额的比例分摊)
则B 对A 赔偿为:400×1500/(1500+166.7)=360 元
B 对C 赔偿为:400×166.7/(1500+166.7)=40 元
(3)C 交强险分摊到损失为:
C 分摊A 的损失+ C 分摊B 的损失=1500+200=1700 元(超过
400,需按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占总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
额的比例分摊),
则C 对A 赔偿为:400×1500/(1500+200)=352.9 元
C 对B 赔偿为:400×200/(1500+200)=47.1 元
3.判断交强险是否赔足
A 车目前得到赔偿为:B 对A 赔偿+C 对A 赔偿=360+352.9
=712.9 元(小于3000,未赔足)
B 车目前得到赔偿为:A 对B 赔偿+C 对B 赔偿=1000+47.1
=1047.1 元(小于1200,未赔足)
C 车目前得到赔偿为:A 对C+B 对C=833.3+40=873.3 元
(小于1000,未赔足)。
4.计算各方交强险剩余限额
A 车交强险剩余限额2000-1000-833.3=166.7 元
B 车交强险剩余限额400-360-40=0,已无限额。
C 车交强险剩余限额400-352.9-47.1=0,已无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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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 车交强险继续向B、C 追加赔付
A 需对B 追加赔偿:1200-1047.1=152.9 元
A 需对C 追加赔偿:1000-873.3=126.7 元
A 车交强险需向B、C 追加赔付152.9+126.7=279.6 元,( 大
于166.7 元,则按各受害人待分配的金额占分配总金额的比例乘
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
A 对B 追加赔偿:166.7×152.9/(152.9+126.7)=91.2 元
A 对C 追加赔偿:166.7×126.7/(152.9+126.7)=75.5 元
A 损失虽未赔足,但B 和C 的交强险限额已用完;B、C 损失
仍未赔足,但A 交强险限额已用完,所以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束。
6.最终各方交强险赔付为:
(1)A 交强险赔付金额为:2000 元,其中,
A 对B 实际赔付为1000+91.2=1091.2 元
A 对C 实际赔付为833.3+75.5=908.8 元
(2)B 交强险赔付金额为:400 元,其中,
B 对A 实际赔付为:360 元
B 对C 实际赔付为:40 元
(3)C 交强险赔付金额为:400 元,其中,
C 对A 实际赔付为:352.9 元
C 对B 实际赔付为:47.1 元
四、关于军队、武警机动车等特殊群体的赔偿方式
依照《条例》,军队、武警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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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前,
对于仅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军队、武警机动车,与投保交强险的车
辆互碰,按以下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军队、武警车辆,按照其所投保商业险条款和特别约
定的规定计算赔偿。
2.对于与军队、武警车辆碰撞的车辆,在计算其车损险赔款
时,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扣除对方交强险应赔偿部分。
五、关于挂靠同一单位的机动车互碰的赔偿方式
对于被保险人(营业性车队、挂靠单位等)为同一人,但投
保人(所有人)为不同自然人的机动车互碰,可按互为三者的原
则,由各方机动车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
对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注:
此种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人告
知了车辆属于挂靠的情况,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如果在
保单中体现为投保人完全相同(即不能体现出实际的所有人),则
将视互碰的各车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不能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
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