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发生意外,保险公司该理赔?
2007年2月5日下午,广东省佛山市驾驶员何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三者险)持B牌驾驶证驾驶一辆别克凯越小轿车在行驶途中,因天冷路滑,在两车道急弯内侧占道与相对而行的驾驶员李某的摩托车相交会,致使摩托车方紧急避险撞道护栏,导致摩托车受损及驾驶员李某受伤,何某驾驶的小客车未受损。经当地交警大队调解处理,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合计损失人民币15000元。事故处理结案后,何某以第三者责任的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在却以“两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三者损失不是由于被保险车辆造成”为由对何某予以拒赔。
根据《保险条款》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而本案中,因为在两车道里何某驾驶的车占道,导致李某驾驶摩托车采取紧急避险而导致碰撞护栏,李某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不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而是由于被保险人何某在道路急弯处占道,李某在即将发生的碰撞危险时不得已而采取的突发性行为。显然紧急避险前后被保险车辆和摩托车均未直接接触发生碰撞,但是如果李某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则极有可能造成保险车辆受损和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而且根据第三者责任条款定义并未要求一定要直接接触,只要求发生意外事故且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引起的。所以保险以所谓的“两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三者损失不是由于被保险车辆造成”为由拒赔是站不住脚的。李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损和人伤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何某承担责任,因此该起事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对被保险人何某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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