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部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10月30日《新京报》)
我对这条消息一点不感到吃惊,事实上,如果交通部因为一篇文章的质疑,几位学者的反诘,一个律师的起诉就乖乖地取消了养路费,那才是怪事!所谓“螳臂当车”,而交通部正是“管车”的。
让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这“螳臂当车”的路径。今年8月25日《检察日报》发表一篇署名文章,直指《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均违背其上位法《公路法》,因为1999年10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明确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在全国人爱猫扑.爱生活》的半个月后,即2000年1月14日,国务院就同意并转发了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该《意见》称,“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现在6年过去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仍未出台,交通部依照国务院精神继续收取养路费,尽管不能说合法,至少也是“费出有名”。
但我们必须清楚这样一个事实,《意见》是在全国人爱猫扑.爱生活》之后才出台的,也就是说,“上位法一旦生效,下位法即视为自行废除”的法律常识在这里发生了逆转———《意见》倒更像是对《公路法》的一次再“修正”!
很显然,让交通部门继续啖食这块“肥肉”,有违法制精神,但更显然的问题是,《意见》本身就是违法出台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你能以法制精神来让交通部放弃养路费吗?如果不能的话,而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我有个建议,那就是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迟迟不能出台之前,要么,国务院考虑将《意见》变成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与《公路法》实现立法上的衔接;要么,提请全国人大再次修正《公路法》,将其改成1999年以前的样子,待时机成熟后,再将它改回来。
看来,惟有如此,才能给法律找个“台阶”。
